近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从信用中国获悉,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因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被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罚款3.24万元。
违法事实为:现查明,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在职员工的业绩考核采用“对赌”方式进行,通过直接收取激励约束金(又称对赌金)或从职工工资扣除的方式先后向36名员工收取财物,共计人民币250892元。其中向杨某某、汪某某等20名在职员工收取激励约束金或扣除工资共计80940元;向曹某某等15名已离职员工(案发时已离职)收取激励约束金或扣除工资,共计41952元;向陈某某收取激励约束金或扣除工资共计128000元,通过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母公司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向陈某某收取激励约束金共计119000元。2025年4月8日,陈某某向丽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收取激励约束金或扣除的工资。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及陕西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只退还共计137000元款,尚未退还110000元。2025年5月22日,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丽人社监令字〔2025〕61号),要求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之前就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该规定期限内进行全面改正,故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5年7月9日将案件移交至本机关。本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07月10日立案并开展调查,于2025年8月6日调查终结,截止至本案调查终结,浙江陕鼓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已退还杨某某、汪某某等20名在职员工的激励约束金或扣除的工资共计80940元外,就陈某某、曹某某等16名离职人员的激励约束金或扣除的工资共计151952元仍未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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